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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告赔偿92000+2000元

发布者:郑家胜|时间:2024年02月28日|20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经济损失117914元(维修费用105914元、停运损失12000元),判令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付,下余部分由被告谢XX赔偿。2.判令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后在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增加鉴定费5296元增加后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为123210元,并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付,下余部分扣减交强险应承担的2000元后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谢XX赔偿

事实与理由:

2023年09月18日11时19分许,被告谢XX驾驶鄂XX号重型货车,沿苏北线往古夫集镇方向行驶,行驶至苏北线2021公里800米处(古夫镇古洞口村区域)时,与王XX驾驶的鄂PXX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告谢XX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谢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多次联系二被告,要求对鄂P08XX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维修,二被告置之不理,原告经济困难无能力出资维修,事发至今未对车辆进行维修。经评估,车辆损失维修价格为105914元。被告谢XX驾驶的鄂XX号重型货车在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原告认为,被告谢XX因过错侵害原告的财产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是鄂XX号重型货车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内赔偿原告王X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2000元,定于2023年12月15日前给付完毕。
二、由被告谢XX承担鉴定费2000元,定于2023年12月15日前给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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